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03號
- 原告
- 揚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靖倫
原告因給付加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味有限公司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60元,應繳裁判費3,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