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李立傑

  • 當事人
    何家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22號原 告 何家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弘孟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 司促字第285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 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63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517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達巨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即弘孟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宗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薇葶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10月8日 114年10月15日 (8/365) 6% 2,630.14元 小計 2,630.14元 合計 200萬2,63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