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郭勁宏
- 原告林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36號 原 告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遊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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