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48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代理人
- 何正偉
原告與被告中豐交通有限公司、李明瑋、晉宇室內裝修興業有限
公司、蘇立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1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