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65號
- 原告
- 蔡彩糸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建萂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訴之聲明一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000元,訴之聲明二部分核定為87元,訴之聲明三部分核定為18133元,訴訟標的金額共核定為237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