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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8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吳袈瑞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原告
柏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婉
訴訟代理人
吳袈瑞
被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告
忠正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告
大衛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清芬
被告
楊于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之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大衛道大樓管理委員會(下逕稱大衛道大樓管委會)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其確認利益為違規費用新臺幣(下同)56,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6,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大衛道大樓管委會回復原告之4個大樓磁扣及恢復車輛ETC至可進出使用之狀態,且不得妨害其進出大樓、車道及使用電梯。」,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原告訴之聲明第3、4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大衛道大樓管委會、被告楊于萱(下逕稱楊于萱)、被告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忠正保全公司)、被告忠正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逕稱忠正物業公司)連帶給付原告136,000元;請求楊于萱、忠正保全公司、忠正物業公司再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6,000元(計算式:136,000元+20萬元=336,000元)。準此,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42,000元(計算式:56,000元+165萬元+336,000元=2,04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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