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陳忠榮
- 原告陳國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491號 原 告 陳國魁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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