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58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蓓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游欣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