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679號
- 原告
- 翁承暘即森澤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寶輇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46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寶輇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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