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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47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澄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琳
被告
獸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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