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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林麗香

傅晟鑫

傅益智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田沃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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