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林麗香
傅晟鑫
傅益智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田沃開發有限公司、立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更正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中補字第556號
傅晟鑫
傅益智
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笙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田沃開發有限公司、立寶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更正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 本各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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