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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韻純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12月30日,有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2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告歐永福即中天工程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5萬元) 1 利息 35萬元 113年3月24日 113年12月30日 (282/365) 5% 1萬3,520.55元  小計       1萬3,520.55元 合計        36萬3,52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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