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俞雅芳
- 原告生瑞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17號 原 告 生瑞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雅芳 訴訟代理人 周湘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凱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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