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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竇勁釗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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