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53號
- 原告
-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心葦
- 被告
- 林宗勳即幸福花之島冷凍草莓工坊
張菁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9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575元(計算式:10萬元+起訴前利息575元=100,5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0 利息 10萬元 113年8月16日 113年9月26日 (42/365) 5% 575.34元 小計 57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