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 原 告
-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宏
- 代 理 人 廖瑋博
-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發
-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1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