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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張清洲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代 理 人 廖瑋博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11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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