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蔡佳宏
- 原告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瑋博、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79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代 理 人 廖瑋博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11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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