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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97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黃信雄即沅峰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鉦旺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087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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