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全聲字第1號

命令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俊螢

聲請人
張柳茜
相對人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且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中全字第46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予以假處分,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如依主文所示於期限內起訴,則應盡速向本院陳報,俾利留存卷證資料,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人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1 UI0000000 恆力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114.12.20 750,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全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