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中原小字第38號
- 原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萱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民
- 訴訟代理人
- 何喜運
- 被告
- 劉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