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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

遷讓房屋等(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董惠平董惠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

原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孟蓉
被告
李翊君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3時2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號七樓之十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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