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881號
- 原告
- 葉佳鑫
- 被告
- NG ZHI KANG即黃志康
CHUA CHONG HOOI即蔡崇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70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5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NG ZHI KANG即黃志康、CHUA CHONG HOOI即蔡崇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被告NG ZHI KANG即黃志康應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四日、被告CHUA CHONG HOOI即蔡崇輝應自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