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家福
- 訴訟代理人
- 徐伯權
- 被告
- 粘凱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9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