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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9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徐伯權
被告
粘凱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9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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