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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7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陳榮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OO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含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資料,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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