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25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蔡馥琳
- 被告
- 陳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43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309元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威寶電信專案同意書、亞太電信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門號費用帳單、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