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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2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甘眞綝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陳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243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309元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威寶電信專案同意書、亞太電信申請書、專案同意書、門號費用帳單、專案補償款繳款單、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及被告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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