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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消簡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施啟揚 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6

上列原告與被告彼彼遊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0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2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440元,尚欠新台幣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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