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趙允佑
被告
王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本院卷第11頁)。嗣迭經變更,最終於民國115年6月3日審理時當庭變更第1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等語(本院卷第6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同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雅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雅豐公司)之麵包銷售人員,詎被告竟於114年5月12日以不實指控對原告提起竊盜麵包之刑事告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3701號為不處分,明確認定原告並無竊盗犯行,麵包數量差距係因公司內部流程所致,被告指控與欠缺事實基礎且無任何證據。而加盟店雖登記在原告配偶名下,惟加盟店之日常營業運作、現場管理、對外應對、客戶關係維繫及營運決策,均由原告親自負責執行,原告實為加盟店之實際經營者與主要勞務提供者,並為對外建立營業信用及商譽之核心主體,且該營業收入為原告家庭主要經濟來源之一。被告上開誣告行為,已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且人格權、名譽、社會信用及專業形象均遭受侵害。

(二)又被告復於114年7月16日在公開場合,以粗俗不雅之詞辱罵原告,並散布與事實顯不相符之言論,意圖貶損原告於社會及加盟圈內之評價,已符合刑法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其散布不實内容之方式亦屬公然誹謗,構成侵害名譽權之不法行為。原告精神因此受有重大壓力,已多次就診,足證原告身心損害與被告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同意引用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3701號卷證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5月12日以不實指控對原告提起竊盜麵包之刑事告訴,嗣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且侵害原告人格權;復於於114年7月16日於公開場合,以粗俗不雅之詞辱罵原告,並散布與事實顯不相符之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等情,固據提出不起訴處分書、錄音譯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22、25至4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3701號、115年度偵字第6028號偵查卷宗,核屬相符。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告對原告提起竊盜告訴之行為是否已侵害原告之權利或利益?被告是否有公然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並致原告受有損害?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生,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且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若行為人之行為無故意或過失,或被害人無實際損害發生則無賠償可言。申言之,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三)經查,依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370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原告所提出之對話譯文內容略以「…王:嗯,這就是讓我比較不開心的地方啦。趙:阿我,重點是我都不知道有這件事情,我要怎麼跟你說…說什麼事情?王:8個餒,不是1個餒,你們不是每天都會對單嗎?趙:我們沒有每天都會對單呀,…廠務有給我,有給我到我需要到的量,那我就拿走了就沒錯了…,那我也不知道他是多給我還是怎樣…王:因為那一天…那一天我就有問Tina了,Tina就有去調監視器了。趙:嘿。王:阿…東西…就是在你…從,從你們那邊,從你們那邊出去的阿。趙:重點是,重點是不是我,又不是我去你餐車上面拿的,…王:而且攝影機有拍到,你們有發現好像有多,你跟楷茵不知道在講什麼,講一講之後,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你們就這橠就拿出去了。趙:對,你不知道,你不知道我們當下,當下拿著訂單在講什麼,然後你就你就說,哦~這是我們故意為之,是這樣子嗎?王:不是多1顆欸,是多8顆欸。…趙:那為什麼發生當下也不跟我講?…王:因為我也不知道是你啦,是她調監視器之後才知道東西從你這邊出去的。趙:那當下你們可以先告知有這樣的事情啊,為什麼都沒有告知?…王:因為那個警察在問我筆錄的時候,他說我告你侵占告不成,…,他說你不是主動啦,阿東西就是從你手上拿去車上,那監視器都有拍到。趙:這是人家放在我車上。…王:阿多8顆你都沒有發現?趙:我不確定我當時到底有沒有發現啦,可是那時候會拿起來看就是看金額啦,看有沒有帶夠錢。…王:…然後我還想說你隔天會不會來跟我講這件事情,阿完全沒有,這是想要讓我去提告的關鍵。趙:重點就是我也不知道我拿了你的麵包我要怎麼去跟你講這件事情?…王:你不能說你不知道啦,…今天不是1顆是8顆…王:不管怎麼不管你拿到誰的啦,你東西這樣出去都沒有講就是你的不對。」等語(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6028號卷),足見被告對原告提出竊盜告訴,係因銷售時發現麵包數量減少,經調閱監視器後,認為原告有嫌疑,始報警請員警偵辦。

(四)又依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3701號竊盜罪不起訴處分理由,係依證人即雅豐公司場務林芯如於警詢時證述「平時是師傅烤好麵包後,放在臺車上,再由伊依照檢貨單的數量做分配,每臺車主都會有自己的麵包臺車,伊會將分配好麵包的臺車放在公司内部,由麵包車主自取,再進行包装,114年5月12日當日分配給告訴人的麵包是伊負責發放」等語;且被告於警詢時亦陳稱:伊下訂的奶酥麵包8個是場務林芯如分錯,放在原告的籠車內等語,故當時被告於分麵包時確實有短少之情事,且不排除係場務林芯如分配錯誤,將被告的麵包放在原告之籠車內,原告雖無竊盜之不法所有意圖,然被告發現麵包短少,主觀上認為原告有犯罪嫌疑而報警處理,無從認定被告有誣告之犯意,被告係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為之告訴,乃行使法律上之權利,難認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或利益,並未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五)另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7月16日在公開場合,以粗俗不雅之詞辱罵原告,並散布與事實顯不相符之言論,公然侮辱、誹謗原告名譽等情。然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要旨參照)。且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若侵害之手段為語言,自應衡量該言語是否使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應綜合審酌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對話人雙方之關係,以及對話內容等,不應僅截取片段內容以為判斷,亦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係侮辱性言論,避免失之偏頗。惟依原告所提出之錄音對話譯文,其內容略以「林(芯如):椰香捲6個,這裡,椰香捲要改…椰香捲改4個。王(被告):他打6個嗎?林:對,他打6個,因為今天有少。趙允佑(原告):不要再懷疑我喔,我沒有拿喔,我這邊有點過喔。王:沒有人這樣講你啦,你幹嘛這樣講?…趙:我只是事先聲明一下我的立場。王:你現在講話是什麽態度阿,蛤!?…王:他媽的人家人家同事是互相幫忙,他媽的你互相陷害。趙:我跟你不是同事欸,我們是互相為加盟主。王:他媽的有你這種人。欠人罵阿,幹!不是我~不是我拿的喔!他媽的,真他媽不要臉…」等語(本院卷第33頁),係兩造間就麵包分配事件持續爭執,因原告堅持與被告爭執此事,被告因而對原告抱怨,雖有有為粗俗之言語,惟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且依整體對話脈絡,難認被告之行為有造成原告名譽損害,客觀上當亦未實際減損原告社會上之評價,而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