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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1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凃福仁、林語彤
被告
VO VU MANH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85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21時36分許,無照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與訴外人王尉守發生碰撞,致王尉守受有頭部挫傷、右側耳漏、右大腿撕裂傷、軀幹及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經緊急送醫後仍不治死亡。訴外人王尉守因本件車禍事故死亡,已由王尉守之家屬向原告請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已賠付強制險保險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00萬850元,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無照駕駛所致,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對被告追償。爰依保險法第53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事故發生時被告並未超速,本件車禍事故係因訴外人王尉守車速過快且跨越雙黃線所致,被告看見王尉守時即已發生碰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12月12日21時36分許,無照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與訴外人王尉守發生碰撞,致王尉守死亡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驗屍體證明書、亞洲大學附屬醫院(下稱亞洲附醫)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為證。惟經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肇事相關資料並調閱本件車禍事故監視器錄影,經本院勘驗結果略以:「1.檔案名稱:20FC3BB919843A2D2B8765ABE983DB02C6B06920」①影片刻度:00:00:05(即畫面時間:21:29:38) ,原告機車( 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系爭機車) 自畫面左方出現。②影片刻度:00:00:06(即畫面時間:21:29:39),系爭機車自慢車道快速行駛至同向快車道。③影片刻度:00:00:06(即畫面時間:21:29:39),被告車輛(車牌號碼000-0000)自畫面左方出現。④影片刻度:00:00:07(即畫面時間:21:29:40),系爭機車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快車道。⑤影片刻度:00:00:07(即畫面時間:21:29:40),系爭機車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⑥影片刻度:00:00:08(即畫面時間:21:29:41),系爭機車因受撞擊噴飛至路肩。⑦影片刻度:00:00:09(即畫面時間:21:29:42),被告車輛煞停於路中靠近雙黃線處;「2.檔案名稱:57A0F39F3711C6A19BC757EE6C11F90E4CDA49FB」①影片刻度:00:00:22(即畫面時間:07:07:24),系爭機車自畫面左上方出現,行駛於左側快車道。②影片刻度:00:00:22(即畫面時間:07:07:24),被告車輛自畫面左方出現。③影片刻度:00:00:23(即畫面時間:07:07:25),系爭機車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④影片刻度:00:00:23至00:00:25(即畫面時間:07:07:25至07:07:27),被告車輛因緊急煞停之慣性仍持續行駛。⑤影片刻度:00:00:25(即畫面時間:07:07:27),系爭機車噴飛至左側路肩。⑥影片刻度:00:00:26(即畫面時間:07:07:28),被告車輛煞停於路中,並未跨越雙黃線。⑦影片刻度:00:00:45(即畫面時間:07:07:47),訴外人黎氏恒自被告車輛副駕駛座開門下車。⑧影片刻度:00:00:53(即畫面時間:07:07:55),被告自被告車輛駕駛座開門下車。⑨影片刻度:00:01:16至00:01:37(即畫面時間:07:08:18至07:08:38),被告與黎氏恒於右側路肩等待其他車輛離開。⑩影片刻度:00:01:38(即畫面時間:07:08:40),被告行至畫面右方監視器無法拍攝之區域。⑪影片刻度:00:01:38(即畫面時間:07:08:40),警方到場。⑫影片刻度:00:01:40至00:01:49(即畫面時間:07:08:42至07:08:51),黎氏恒穿越馬路,並自畫面左方離開;「3.檔案名稱:MOVA2274」①影片刻度:00:01:23(即畫面時間:21:35:58),系爭機車自畫面左方出現,行駛於左側快車道。②影片刻度:00:01:24(即畫面時間:21:35:59),系爭機車跨越雙黃線,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③影片刻度:00:01:27(即畫面時間:21:36:02),被告車輛煞停於路中。④影片刻度:00:01:47(即畫面時間:21:36:21),黎氏恒自被告車輛副駕駛座開門下車。是依上開勘驗結果,足見王尉守以高速自慢車道駛入快車道後,因受物理慣性原理影響,逕直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快車道,與被告駕駛之肇事車輛發生碰撞。又參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國立交通大學運輸研究中心(96)交大管院運中心字第96011號函及交通部66年10月27日交路(66)字第10275號函所檢附之「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煞車距離11.3公尺,於乾燥瀝青路面之行車速度,新築路面(摩擦係數0.85)約為每小時49.4公里,1至3年路面(摩擦係數0.75)約為每小時46.4公里,3年以上路面(摩擦係數0.70)約為每小時44.8公里,又上開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堪信被告確未超速行駛。惟觀諸被告行駛於上開路段之時速,被告理當可看見王尉守自對向車道行駛而來,並有充足時間反應,規避道路上可能發生之危險。然被告卻未注意車前狀況,於上開路段與王尉守騎乘之系爭機車發生碰撞,撞擊系爭機車之前車頭,致王尉守死亡。是本件車禍發生,係被告駕駛肇事車輛沿成功二路往工業路方向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王尉守行經上開路段時,超速行駛並跨越雙黃線,致發生系爭車禍,王尉守為肇事主因,被告為肇事次因,是兩造對系爭車禍之發生均有過失。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無照駕駛肇事車輛,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與王尉守發生碰撞,致王尉守受有上開傷害並死亡,而不法侵害王尉守之生命權,且該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被告自應負賠償責任。且原告已依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規定賠付王尉守之家屬共200萬850元,已如前述。因此原告自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上開賠付訴外人王尉守200萬850元範圍以內,代位行使訴外人王尉守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於平衡被害人與加害人之賠償責任,即於被害人本身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由法院斟酌情形,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金額,以免失諸過苛。因之不論加害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僅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不問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即有該法條所定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依上說明,應認王尉守應負90%肇事責任,被告應負10%肇事責任,則依上述比例減輕被告賠償金額90%後,被告所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20萬85元(計算式:200萬850元×10%=20萬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5年7月10日合法送達被告,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85元,及自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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