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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陳國魁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被告
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歐重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婉玄律師
被告
黃燦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歐重儀、黃燦芳等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因原告歐重儀、蔡永福等人係合夥關係,因此應由執行業務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是應命原告將蔡永福列原告或得其同意,本件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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