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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詹侑玲
被告
侯惠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7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419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7日寄存送達於立人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4年11月27日發生效力。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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