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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7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陳禎祥
被告
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7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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