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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91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王世綸
被告
王仁宏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王仁宏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王仁宏應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總面積569.45平方公尺之建物予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王世綸所有」,依照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建物之興建工程合約書所示,系爭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1至6樓)之全部興建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3000萬元+追加工程款800萬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為3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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