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91號
- 原告
- 王世綸
- 被告
- 王仁宏
- 訴訟代理人
- 趙建興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王仁宏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王仁宏應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總面積569.45平方公尺之建物予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王世綸所有」,依照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建物之興建工程合約書所示,系爭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1至6樓)之全部興建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3000萬元+追加工程款800萬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為3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