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03號
- 原告
- 徐立穎
- 原告
- 徐如儀
- 原告
- 徐昭華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宛萱、黃翊涵、林凱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3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275,3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認定),併計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14萬元,合計共41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