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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0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徐立穎
原告
徐如儀
原告
徐昭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宛萱、黃翊涵、林凱紳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3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275,3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認定),併計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14萬元,合計共415,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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