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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昶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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