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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陳淑貞
被告
楊子賢

一、原告與被告楊子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屋115年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71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為證,又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所請求相當月租金1萬3000元之違約金,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萬0100元(即17萬7100元+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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