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02號
- 原告
- 陳淑貞
- 被告
- 楊子賢
一、原告與被告楊子賢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屋115年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7萬71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為證,又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所請求相當月租金1萬3000元之違約金,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萬0100元(即17萬7100元+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