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0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楊孟穎
訴訟代理人
鄭大任律師
被告
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15年3月29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2,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82,300元(計算式:營業用26,000元+非自住156,300=182,300元),有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參。而關於附帶請求部分,第1項聲明之利息請求部分為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第3項聲明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請求,其中自115年3月29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29日止,共計經過1月部分,核屬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應併算其價額。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300元(計算式:44,000元+182,300元+22,000元=24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