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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田其鑫

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轉出帳號

及交易明細與存摺封面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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