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47號
- 原告
- 林春雄
- 被告
- 張正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曄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訴之聲明一:84093元、訴之聲明二:562900元、訴之聲明三:56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