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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李立傑

  • 原告
    銣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葉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銣佳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85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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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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