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
- 原告
-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堯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蔚律師
原告與被告呂宏毅(台灣愛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區職員)間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
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
萬942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