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44號
- 原告
- 廖鄭桂美
- 原告
- 廖秀雀
- 原告
- 廖振偉
- 被告
- 松佳瑋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包括1樓後面,不包括樓梯面積)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46萬2796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16萬元。經核依照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15年5月18日房屋稅籍證明書之資料顯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萬6300元(即1萬9500元+1樓後面1萬6800元),加計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租金46萬2796元,以及自115年5月15日起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同年月21日止之租金3萬6129元(即16萬元×7÷31,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3萬5225元(即3萬6300元+46萬2796元+3萬6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