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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甘綝

  • 原告
    吳侑瑾
  • 被告
    謝昀臻即順利機車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2號 原 告 吳侑瑾 被 告 謝昀臻即順利機車行 原告與被告謝昀臻即順利機車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城市地方建築基地租金,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規定,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價額年 息10%為限,此觀土地法第97條、第148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訴之 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廣告租金之不當得利,訴之聲 明第2項係請被告拆除外牆牆面招牌及雨遮並將外牆占用部分返 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不得在外牆以懸掛等方式 固定任何廣告、標示、燈具或其他物品。前開訴之聲明第1項係 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廣告租金之不當得利30萬元,是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元,另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外牆牆面租 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據上開土地法規定推算被告占用外牆牆面價值為1萬8,000元(計算式:15,000×12×10%=18 ,000),是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8,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此等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高者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聲明第2、3項之經濟目的同一,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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