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349號
- 原告
- 嘉利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中
- 訴訟代理人
- 張少瑀
原告與被告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
促字第87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萬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