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99號
- 原告
- 鄭鴻孟
原告與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
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43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8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