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超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岦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9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萬9,000元) 1 利息 6萬9,000元 114年5月14日 115年1月21日 (253/365) 5% 2,391.37元 小計 2,391.37元 合計 7萬1,3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