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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原告與被告雷劉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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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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