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64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家宏
原告與被告雷劉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8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