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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0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被告
廖勝平即發發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6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522元(計算式:201,642+2,880=204,5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萬7,747元) 1 利息 8萬7,747元 114年9月8日 115年2月9日 (155/365) 3.08% 1,147.68元  2 違約金 8萬7,747元 114年10月9日 115年2月9日 (124/365) 0.308% 91.81元  小計       1,239.49元 項目2(請求金額11萬3,895元) 1 利息 11萬3,895元 114年9月5日 115年2月9日 (158/365) 3.08% 1,518.52元  2 違約金 11萬3,895元 114年10月6日 115年2月9日 (127/365) 0.308% 122.06元  小計       1,640.58元 合計        20萬4,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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