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25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家福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中補字第7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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