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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勝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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