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37號
- 原告
-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2公司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 原告
-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陳曉燕
- 原告
- 唐銘胃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一、原告等人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偽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其中643萬0815元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