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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37號

確認本票偽造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2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原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陳曉燕
原告
唐銘胃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等人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偽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其中643萬0815元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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